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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利用出訪友邦機會,侵吞外交機密經費卅三萬美金,涉嫌侵占公款貪汙案,高院二審判決扁無罪;但特偵組認為,侵占罪是「即成犯」,侵占行為完成,犯罪就馬上成立,法院判決無罪的法律見解,是將舉證責任錯置,高院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十八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特偵組起訴扁在八十九年八月至九十五年九月,利用「鴻祥」、「泰安」、「紀航」等專案,十一次外交出訪友邦機會,將外交部每次提供十萬美金零用金的「外交機密費」、「禮品及交際費」公款,每次侵占三萬元美金,全交由妻子吳淑珍,指示前總統府機要科員陳鎮慧,匯往美國供兒子陳致中留學私用,合計侵占了公款達卅三萬元美金。
但全案經審理,一、二審法院都以檢方無法證明扁侵占及交給吳淑珍指示陳鎮慧匯款給陳致中,都判扁無罪。
特偵組上訴認為,扁苛扣、侵占外交機密經費犯行明確,已構成犯罪,檢方不須證明扁所支領的外交機密費有剩餘,以及扁有侵占入己的行為。另扁侵占機密經費的流向,屬事後處分贓物的行為,也不用舉證。
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219/4/2mod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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