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管婺媛/台北報導】
針對紅會爭議,內政部雖將參照《公益勸募條例》相關內容,希望能補足紅會勸募辦法不足之處;但因紅會特別法並沒有違反規定的罰則,內政部未來也考慮在《紅十字會法》中,增訂罰則。
此外,由於現行《公益勸募條例》僅對團體募款作出一年時限規定,但對後續善款執行時間卻沒有明確限制,因此遭外界詬病善款執行率過低、善款發放多年都用不完;內政部因此將邀集相關公益團體代表討論出善款執行的年度上限,並統一處理剩餘善款、轉入賑災基金會中,避免外界質疑民眾捐款流入團體口袋中。
江宜樺昨天表示,現行紅會特別法可分為三層架構,第一層是《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類似組織法,規定紅會組成目的與方式,以及預算審核事項。第二層則是《施行細則》,由內政部訂定,規定會員、會長產生方式。第三層才是紅會對外的「募捐辦法」,但皆由紅會自訂。因此,內政部預計將紅會部分募捐辦法提昇到紅會施行細則中規範,提昇內政部監督權限。
根據現況,一般團體若未依勸募計畫開立收據、執行善款,內政部或主管機關可根據《公益勸募條例》開罰,處以罰緩或作出廢止其勸募許可處份;但因紅會自訂的勸募辦法中並無罰則;因此,一旦紅會在勸募、善款執行上發生問題,目前僅能依《刑事訴訟法》廿四條規定,由紅會向檢察官告發檢舉。相形之下,主管機關內政部的監督角色付之闕如。
目前內政部擬在紅會特別法中增修主管機關可依法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查核相關帳冊,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至於,《公益勸募條例》目前僅規定募款團體在募款期限到期後的卅天內,將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查核,卻未對募款前間、善款執行中作有效管理,未來內政部也將建立簡易的會計制度,定期查核相關款項。
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14/4/2ps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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