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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啥米!租廟地,竟拿一拖拉庫的「壽金」充抵租金!

萬元金紙付租 判還地

李姓女子租嘉義縣竹崎鄉福興宮廟埕地開檳榔攤,廟方要收回用地,她拒搬遷,執意繳交租金被拒後,李女竟異想天開,花1萬2160元,買來60捆、足以載滿1台發財車的壽金,想用來充抵租金,福興宮管委會主委范勝標直說:「壽金是她拜神,求神明保佑用的,怎能算租金?」雙方鬧上法庭,因當初契約載明,廟方需使用時,要無條件退租,法官判李女應拆屋還地。

陳姓金紙業者表示,坊間1捆壽金約180到200元間,李女買的1萬2160元壽金若是台灣製的,可買約60捆,重達300公斤,60捆壽金需1台小發財車才載得完。

福興宮指控,廟方82年8月與李女約定,由李每月繳交廟方3000元香油錢做為租金,廟方則提供廟前廣場土地供其擺攤,不過廟方需用地時,應無條件返還。

然而李女從98年1月起積欠租金,廟方今年5月催討積欠租金共8萬4000元,但她只償還1萬2000元,廟方今年6月終止租賃契約,要求拆屋還地。

李女向法官辯稱,97年前的租金都有繳交,98年因道路拓寬營業中斷,後來廟方不同意繼續擺攤,她將98年租金1萬2000元交給廟方,廟方拒收,因而在去年3月16日,購買與租金價值接近的壽金,供奉廟方抵算租金,並將1萬2160元的壽金收據交給廟方。李女強調每年租金依例都是年底繳納,她並未欠租。

自降租金 還拒搬遷

范勝標表示,契約載明租金每月3000元,1年要3萬6000元,李女卻自己降為每月2000元,後來又降到每月1000元。

法官以廟方當初與李女簽立的契約,載明廟方需要使用時,要無條件退還,且雙方未定租賃期限,原告當然可隨時終止契約,判決李女應拆屋還地。

范勝標說,李女在廟前西側搭鐵皮屋營業,影響寺廟觀瞻,信徒停車不便,信徒大會決議不再出租,李女早已不在該處做生意,卻叫其母守在鐵皮屋,賴著不走,只好循法律途徑解決。

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E6%83%A1%E6%94%A4%E6%AC%BA%E5%B0%8F%E5%BB%9F-%E5%A3%BD%E9%87%91%E6%8A%B5%E7%A7%9F%E9%87%91-203816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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