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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昨天表示,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額在新台幣一千元以下,免繳違約金;若超過一千元,第一至三期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三○○元、四○○元、五○○元;發卡機構最慢三月底應完成調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避免信用卡違約金造成持卡人過重財務負擔,已要求發卡機構自去年十月二十一日起,違約金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且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金管會銀行局昨天邀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主要發卡機構開會研商,已對信用卡違約金收費標準達成共識。
金管會也表示,發卡機構應加強對持卡人繳款通知或提醒的機制,以避免持卡人負擔不必要違約金。
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05/128/2k96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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